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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科技处.关于开展吉林省第六届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7-05        作者:        编辑:       浏览:

校内各有关单位、各挂靠学会:

    为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科技进步和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发现和培养人才,吉林省科协将开展吉林省第六届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选工作。

    此次评选工作按《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组织有关专家“公开、公正、公平”的对所上报的各类学术成果进行评选。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

  请校内各有关单位、挂靠学会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和会员积极应征、踊跃参与。应征论文可以由校科技处统一组织上报,也可以经由省科协所属学会直接上报省科协学会学术部。

每篇上报成果,省科协收评审费100元。获奖成果证书只发给第一作者。

  鉴于我校适逢暑假期间,经过与省科协协商,由学校上报的应征论文,上报时间可顺延到 2007年8月2 0日。

    报送学校截止时间:2007年8月21日

    报送地点:科技处学术管理办公室 720房间

    电话:85168138

    邮箱:jihc@jlu.edu.cn

    联系人:冀慧聪  

                                                 科技处

                                               2007年7月3日

附件:   关于开展吉林省第六届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

        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表

               关于开展吉林省第六届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州)科协:

  为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科技进步和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发现和培养人才,省科协将在2007年开展吉林省第六届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选工作。

此次评选工作将按《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组织有关专家“公开、公正、公平”的对所上报的各类学术成果进行评选。具体申报 要求如下:

  1、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各类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科技建议均可参评。

  2、已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科技建议不再参评。学位论文和以外省科技人员为主合作撰写的论文、专著和建议不属此次评选范围,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必须在吉林省。

  3、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科技建议,由作者本人提出申请,认真填写《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表》(附件2)(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连同论文、专著、建议(均为中文)及相关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报送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或市(州)科协进行初审。

  4、《办法》和《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表》可在吉林科技网(www.jlstnet.net)“通知通告”栏目下载。

  5、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市(州)科协推荐上报省科协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科技建议数量不限,上报的论文、专著、建议一律不退稿。

  6、每篇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科技建议只能向一个部门申报,不得多部门重复申报。

  7、每篇上报成果收评审费100元。获奖成果证书只发给第一作者。

  8、请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州)科协按照《办法》和上述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积极提交论文、专著和建议,踊跃参评,以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做好成果征集和初评工作,并于2007年7月30日前将初评后的相关材料报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各初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成果上报时间。

  联系人:蒋春萍

  联系电话:0431-85682025(传真) 85261411

  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6255号省科协学会学术部

  邮政编码:130021

  附件1: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

  附件2: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表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07年3月26日

    主题词:学会 评选 学术成果奖 工作通知

    抄 报:中国科协、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马俊清、省人大副主任刘淑莹、副省长陈晓光

    抄 送:省直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附件1

 

                    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科技进步和创新,发现和培养人才,保证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的评审质量,制定《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学术论文类、学术著作类、科技建议类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是面向全省的科技奖励,是本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成部分和补充。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四条 评奖范围在自然科学领域内进行,即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交叉边缘科学方面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科技建议。工作总结、一般性实验报告、调查报告、一般性综述、统计资料、产品说明书和国内外科技动态介绍等不在本办法评选之列。

    第五条 本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具体时间见当年征文及评选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发表的学术成果均可以参评,但科技建议类成果因效果显示滞后的原因,可推迟2年申报。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六条 根据学术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对学术成果按学术论文类、学术著作类、科技建议类分一、二、三等奖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学术论文类、学术著作类

    一等奖:理论性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创新观点和见解,理论研究上有重要突破,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对学科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应用性研究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和创造,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和突破,对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文在国际会议、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在较高级别国家统一刊号的学术刊物、正式出版的国际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著作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期刊社出版发行。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等奖:理论性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创新观点和见解,理论研究上有一定突破,具有较大学术价值,对学科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应用性研究成果,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和突破,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文在国家级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上发表或相应级别国家统一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著作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期刊社出版发行。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等奖:理论性研究成果,具有一些新思想和观点,理论研究上有所突破,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对学科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应用性研究成果,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科研、生产上有指导和推广价值,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文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发表或相应级别国家统一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著作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期刊社出版发行。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科技建议奖

    一等奖:对省内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强、决策和咨询准确度高的建议,被省领导和有关部门全部采纳,并收到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对省内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问题,提出政策性较强、决策和咨询准确度较高的建议,被省领导和有关部门大部分采纳,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对省属部门和本行业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提出的科技建议,被省属部门或本行业决策部门全部或大部分采纳,并获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成立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省评委会成员由省有关部门领导及省内各学科知名专家组成。省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省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术成果奖学科评审组;

    (二)审定学术成果奖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学术成果奖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其它重大相关事宜。

    第八条 省评委会下设省学术成果奖评奖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奖办),设在省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学术成果奖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评委会按理科、工科、农科、医科、交叉边缘学科等5个学科群组成学科评审组,聘任若干名评委,其人选由省评奖办提出,报省评委会审核批准。学科评审组职责是:

    (一)负责学术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省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中出现有关具体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四)对完善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 申报推荐

    第十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成果,由作者本人向所在的省级学会、市(州)科协及企事业单位科协(没有科协的由科技处或科研处负责)提出申报,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表》(见附件2)。

    第十一条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州)科协及企事业单位科协(没有科协的由科技处或科研处负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所申报的学术成果按本办法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向省评奖办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凡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存在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推荐;涉及违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学术成果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经评定未获奖的学术成果,如果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学术界公认以及广泛引用等方面有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后,可以再次申报,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省评奖办对推荐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规定、审查合格的推荐申报材料,按学科提交省评委会各学科评审组评审。

第十五条 各学科评审组对省评奖办提交的推荐材料进行评审。评委以会议与书面评审、集中与分散评审、定性与定量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产生一、二、三等奖初评结果。

第十六条 各学科评审组对学术成果一、二、三等奖初评结果进行交叉复评,确定等次,并将复评结果上报省评委会。

    第十七条 省评委会以会议方式对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批准,对学科评审组评审有争议的学术成果进行裁定,并将最终审定结果在《吉林日报》上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省学术成果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评学术成果作者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 省学术成果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的学术成果奖的内容、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在省学术成果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30日内向省评奖办提出。

    第二十一条 凡对申报的学术成果奖在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等方面存在虚设内容和剽窃抄袭行为或对署名排序提出异议的,由省评奖办受理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评奖办。必要时省评奖办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重新评议。

    第二十二条 异议期后,在省评审委员会会议上,省评奖办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省评委会报告,由省评委会最后裁定。

    第八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奖励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由主办单位颁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省学术成果奖的科技人员,其学术成果奖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条件和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 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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